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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城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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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鹰城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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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城商会章程

河南省鹰城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鹰城商会;英文译名Ying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Henan Province;缩写YCCH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联谊、维权、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楷林IFC C座3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河南省的经济建设,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了解和掌握会员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会员信息网络,包括电子软件类及文字类两种,使会员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上方便沟通,促进交流;

(三)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配合平顶山地区、襄城县、舞阳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招商引资活动,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家乡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五)为会员企业人才输入、劳务及培训工作提供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展览、经贸洽谈、结交商友等服务;

(六)支持会员开展业务,应会员要求出席会员企业开业、奠基等重大庆典活动;

(七)为会员企业开展商务考察、交流研讨等活动提供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八)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经济、文化交流活动;

(九)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其他。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六)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专业技术培训或其他行业性外出考察活动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负责人总数为3-15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可选项,适用于理事总数大于或等于50人的社团】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1名,常务副会1名,副会长9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12人。负责人从理事【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的社团】或者常务理事【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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