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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鹰城商会第三届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会管理,保障商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持商会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各种费用来源稳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鹰城商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的3月30日。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商会会费用于如下范围:
(一)商会办公经费、房租、行政人员工资社保等;
(二)商会会员、理事工作会议;
(三)商会党建活动;
(四)组织对行业调查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
(五)组织对本协会管理及开展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六)行业理论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
(七)商会其他活动。
第四条 商会交纳的会费是按照会员权利与义务相衔接的原则,对会员会费收取采用下列标准:
会长会费为15万元/年;
党支部书记3万元/年;
常务副会长会费为3万元/年;
副会长会费为2万元/年;
监事长会费为2万元/年;
常务理事会费为3000元/年;
理事会费为2000元/年;
会员500元/年。
第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条 会费使用须经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秘书处执行,日常使用情况由监事长进行监督。
第七条 商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条 每年的会费收支情况,须报告理事会讨论审议。
第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联和河南省民政厅、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的监督。商会会费收支情况须接受审计机关、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提出报告,按程序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0日河南省鹰城商会会长办公会通过并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