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02-24 编辑:未知 阅读:23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客观要求,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重要举措,对我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2020年7月2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公共研发服务体系
加快引进培育高端研发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专业化研究开发服务,构建面向产业发展的研发布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网络,鼓励财政资金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配备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
加快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加强与国内大院名校、知名专业技术转移机构的合作,打造聚集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积极创建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凡在我市注册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市外先进技术成果来我市转化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的1.5%给予后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依托平顶山市科技大市场及其服务机构和功能优势,大力发展多层次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形成“政府、行业、机构、技术经纪人”四位一体的技术市场服务架构。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支持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向多元化发展
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壮大创业孵化服务人才队伍,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先进孵化理念、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优秀孵化服务团队。完善孵化空间、技术支撑、人员培训和咨询服务、创业文化等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各类孵化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环境,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已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载体,经年度考核合格,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投入、数量、效果等量化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发展科技金融服务
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机制,开展科技保险、科技贷、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科技支行,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类产业集聚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单独或联合设立种子基金,对区域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无偿或有偿股权投资业务。推进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投融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探索设立由市财政、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三方按适当比例参与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完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吸引国内外创投机构、企业以及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或参股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鼓励引进培育一批专业的科技投融资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创业投融资业务,有效缓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初创型科技企业融资难题。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奖励等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加强咨询、检索、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推进知识产权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法律援助等增值服务。培育引进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增强专利代理服务能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对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补贴。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加快发展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其他科技服务
加快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国家级、省级质检和技术中心,提升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支持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发展,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科技咨询服务资源,大力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业,积极培育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管理外包等新业态。支持科技咨询机构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开展网络化、集成化的科技咨询服务。建设科技文献共享与服务平台,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发展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促进公共科普资源开放共享。引导科普服务机构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加强产品研发,拓展传播渠道,开展增值服务,带动模型、教具、展品等相关衍生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投资建设科普设施。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做大做强一批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
鼓励转制科研院所加强专业技术研发与服务,成为科技服务行业龙头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科技服务机构、龙头企业中的研发设计部门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成为市场化运作的行业研究中心、专业设计公司等,独立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承担研发设计服务。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处于行业领军地位的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中的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科技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机制,采取柔性流动方式吸引高层次科技服务业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着力培养和引进一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技服务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推动建立高校教育和社会培养相结合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开展科技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推进科技咨询师、专利分析师、项目管理师、技术经纪人等培训工作。支持企业设立技术转移工作部门或者技术转移专员,收集、分析企业技术成果和技术需求,研究技术成果转化和保护策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服务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科技服务业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逐步实现科技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对经依法批准的闲置划拨土地上用于科技服务业创业发展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在土地使用权利人不变更的情况下,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健全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市场体系
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业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科技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企业,支持合伙制科技服务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科技服务事业单位转制,参与科技服务业竞争。大力培育产业技术联盟、科技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中介组织在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加强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协调和管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作用,细化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责任,抓好督促落实。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健全工作机制, 细化政策措施,科学组织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